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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抗字第549號

確認侵權行為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8 月 30 日

法官黃嘉烈林鳳珠邱琦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抗字第549號

抗告人
陳義元
抗告人
陳𦕎隆
抗告人
謝陳連子
抗告人
林陳秀鳳
抗告人
陳寶玉
抗告人
鄭志鴻
抗告人
鄭志勇
共同代理人
林瑞富律師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拙石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確認侵權行為存在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6年5月23日所為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陳盻隆」之記載,應更正為「陳𦕎隆」。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上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外,不得再抗告。如提起再抗告,應於收受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0 日

審判長法 官 黃嘉烈

法 官 林鳳珠

法 官 邱 琦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廖月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抗字第549號於民國 106 年 08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侵權行為存在,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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