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98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抗字第556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5 月 23 日

法官張靜女陳心婷陳章榮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抗字第556號

再抗告人
邱耀德

上列再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邱金水間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6年4月28日本院106年度抗字第556號裁定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抗告人應於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及補正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再抗告代理人之委任狀,逾期不補正,即裁定駁回再抗告。

理由

一、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再為抗告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定有明文。又民事訴訟法第486條第4項之再為抗告,依第495條之1第2項準用第466條之1規定,應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第三審再抗告代理人,再抗告人如未依法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代理人,或未繳足裁判費,抗告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仍未補正者,抗告法院應以再抗告不合法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再抗告人於105年5月15日對本院於106年4月28日所為第二審裁定提起再抗告,未據繳納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亦未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代理人之委任狀,茲命再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再抗告裁判費1,000元,暨補正律師或具律師資格關係人為再抗告代理人之委任狀,逾期未補正,即以其再抗告不合法裁定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五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

審判長法 官 張靜女

法 官 陳心婷

法 官 陳章榮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胡新涓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抗字第556號於民國 106 年 05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債務人異議之訴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