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抗字第867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抗字第867號
- 抗告人
- 吳嘉華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聲明異議,本院於中華民國106年7月31日所為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第三頁第二行至第三行理由欄三、關於「足見抗告人確曾經其母『吳芝華』轉交系爭支付命令」之記載,應更正為「足見抗告人確曾經其母『吳悅柔』轉交系爭支付命令」。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上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