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0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海商上字第1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8 月 16 日

法官楊絮雲邱育佩黃明發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海商上字第1號

上訴人
飛斯特運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運豐
訴訟代理人
易定芳律師
被上訴人
佳渝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濟廷
訴訟代理人
林明正律師
複代理人
林育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6年9月7日下午4時1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六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6  日

            審判長法 官 楊絮雲

               法 官 邱育佩

               法 官 黃明發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康翠真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海商上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