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破抗字第5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破抗字第5號
- 抗告人
- 聖瑋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葉清轍
葉日東
葉萌珠
林文雄
洪美齡
上列抗告人因相對人台灣立體電路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宣告破產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6 年1 月23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 年度破字第15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後,已由經濟部為解散登記(本院卷第196 頁),依公司法第113 條準用同法第79條規定,應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相對人台灣立體電路股份有限公司具狀聲明由抗告人之全體股東葉清轍、葉日東、葉萌珠、林文雄及洪美齡承受訴訟,核無不合,合先敘明。
二、按破產宣告,其目的在於依破產程序清理債務,使多數債權人公平受償,係為全體債權人之利益而為,對於債權人並無不利,且為免破產程序因先後抗告而拖延,是依債務人之聲請而為破產宣告之裁定,債權人不得對之抗告(司法院院字第958 號解釋意旨參照)。又對於不得抗告之裁定而抗告者,其抗告不合法。
三、本件原法院依債務人即相對人台灣立體電路股份有限公司之聲請,裁定宣告其破產,並選任袁震天律師為破產管理人,依上說明,債權人即抗告人不得對該裁定提起抗告。從而,抗告人提起本件抗告,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六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