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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聲再字第14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聲請再審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2 月 13 日

法官彭昭芬陳燁真丁蓓蓓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聲再字第14號

聲請人
官錦祿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官有文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5年12月29日本院105年度聲再字第107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確定之裁定始得聲請再審,若裁定並未確定,即不得對之聲請再審,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07條規定自明。

二、經查:本院105年度聲再字第107號裁定係得抗告之裁定,該裁定於民國106年1月6日送達聲請人,有該裁定及本院民事書記官辦案進行簿可稽。則聲請人就上開裁定提起抗告之10日不變期間,自裁定送達之翌日起,扣除在途期間3日,算至106年1月19日始告屆滿,乃聲請人於上開裁定確定前之106年1月18日即對之聲請再審,自非合法。

三、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四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3 日

審判長法 官 彭昭芬

法 官 陳燁真

法 官 丁蓓蓓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思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聲再字第14號於民國 106 年 02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聲請再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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