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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聲字第10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1 月 19 日

法官張競文曾部倫何君豪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0號

聲請人
傅寶勝
代理人
唐德華律師
相對人
阮橋本

      林恒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案列本院105 年度重上字第1073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經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亦經法律扶助法第62條著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無籌措款項以支出訴訟費用之信用技能,並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新北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在案各情,業據其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新北分會之申請書、審查表、申請人資力審查詢問表等件以資釋明;又聲請人目前沒有工作、靠殘障津貼維生、103 年間所得資料總額為9,276 元,亦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附於原審限閱卷可參,核其所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十二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9 日

審判長法 官 張競文

法 官 曾部倫

法 官 何君豪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簡曉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聲字第10號於民國 106 年 01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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