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聲字第203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203號
- 聲請人
- 高瑞森
- 訴訟代理人
- 李義雄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林碧玉間請求返還無權占有物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5年6月28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4949號裁定提起抗告,並聲請訴訟救助,本院就聲請訴訟救助部分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人對於原法院於民國105年6月28日所為命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8萬1541元之裁定聲明不服,提起抗告(案列本院106年度抗字第590號),並為本件訴訟救助之聲請。惟查上開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乃第二審訴訟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裁定,依民事訴訟法第483條規定,係不得抗告,聲請人提起抗告並非合法,而屬顯無勝訴之望,則其聲請訴訟救助,即與上開規定有所未合,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民事第六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