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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聲字第24號

停止強制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2 月 06 日

法官林金吾蔡和憲劉坤典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24號

聲請人
吳憶建

聲請人因與吳亭緯間請求排除侵害等再審之訴事件,聲請裁定停

止強制執行程序,本院於中華民國106年1月13日所為之裁定,應

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理由欄二、第八行中關於 「…105年度重再字第26號裁定…」之記載,應更正為「…106年度再易字第2號裁定…」。

理由

一、按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為民事訴訟法第239條準用第232條第1項所明定。

二、查本院民國106年1月13日106年度聲字第24號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九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6 日

審判長法 官 林金吾

法 官 蔡和憲

法 官 劉坤典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黃麗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聲字第24號於民國 106 年 02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停止強制執行,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