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聲字第31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31號
- 聲請人
- 聖元精密塗佈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孟君
- 代理人
- 粘毅群
- 相對人
- 東倞貿易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正宗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1項、第2項固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持本院104 年度重上字第638 號確定判決為執行名義(下稱系爭執行名義),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聲請強制執行伊之財產,經該院105 年度司執字第135530號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受理在案,伊已就系爭執行名義提起再審之訴(案列本院105年度再易字第152 號,下稱再審訴訟)乙節,有民事再審狀、臺北地院執行命令在卷可參,並經本院調閱再審訴訟卷宗審核屬實。然聲請人提起之再審訴訟,顯無再審之事由,業經本院於105 年1 月19日不經言詞辯論而判決駁回之,則本件聲請停止執行,依上說明,本院認無必要,應駁回其聲請。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十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