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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聲字第487號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9 月 30 日

法官鍾任賜邱育佩黃明發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487號

聲請人
享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胡有相
聲請人
蔡淑華
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雙華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林正雄間請求居間報酬事件(本院106 年度重上67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106 年度重上字第67號請求居間報酬事件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五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本文、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為本院106 年度重上字第67號請求居間報酬事件之被上訴人,因相對人即上訴人於民國106年9月5日準備程序時,數次指責伊太沒良心,基於保全證據之需,爰聲請交付當日法庭錄音等情,已敘明其維護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核與上開規定無不合,應予准許。另依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4項規定,併諭知聲請人就取得之法庭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六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

審判長法 官 鍾任賜

法 官 邱育佩

法 官 黃明發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康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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