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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聲字第631號

停止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3 月 08 日

法官詹文馨柯雅惠陳麗玲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631號

聲請人
陳素惠 原住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國防部政治作戰局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4年4月7日本院102年度重上更㈠字第120號民事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並聲請停止執行,關於聲請停止執行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提起再審之訴,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固有明文。惟再審以不停止強制執行為原則,非有特別必要情形,法院不得為停止執行之裁判(最高法院18年抗字第85號判例意旨參照)。

二、經查,聲請人對於本院102年度重上更㈠字第120號民事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106年度重再字第47號),業經本院以其再審之訴不合法而裁定駁回,自無裁定停止強制執行之必要。聲請人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四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8 日

審判長法 官 詹文馨

法 官 柯雅惠

法 官 陳麗玲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秦湘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聲字第631號於民國 107 年 03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停止執行,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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