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訴易字第92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訴易字第92號
- 原告
- 傅俊龍
- 被告
- 鍾曉賢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06年12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廿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十分之一,其餘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下同)104年12月9日10時54分許,在伊住處即新北市○○區○○街00巷0弄00號1樓(下稱系爭住處)10公分處搭設「秀明福德宮風調雨順國泰民安」字樣之11公尺寬1.5公尺紅色帆布條,惡意遮住系爭住處之通行、通風及採光,伊乃與被告理論,詎被告竟朝伊頭、臉毆打,並將伊拉扯倒地後繼續毆打,致伊受有右臉擦傷、右肩挫傷、雙肘擦傷、左掌及左小指擦傷、雙膝及右小腿擦傷、左額擦傷等傷害。被告因此所涉及刑責部分,業經本院刑事法院依傷害罪名,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確定在案。伊因被告傷害之侵權行為,致身體受傷,精神上感受莫大痛苦,爰本於侵權行為之法則,請求被告賠償非財產上之損害慰藉金,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各50萬元,及均自106年4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原告於上揭時地先出手毆打伊,並持銳器攻擊被告之頭部、臉部,其母親邱意茹並趁機持瓷製茶杯攻擊伊頭、肩、腰、臀等部位,觀諸原告僅多處擦傷,伊則多處受有鈍挫傷、下顎前牙多顆震盪、牙根斷裂、左耳撕裂傷等傷害,顯見伊所為還擊行為係對原告不法侵害之正當防衛,並觀之兩造傷勢差異懸殊,可知伊無逾越必要程度之防衛過當行為,故不負損害賠償責任。縱認被告成立侵權行為,惟本件原告亦有傷害毆打伊之行為,原告之行為與有過失,請求依民法第217條酌減等語,資為抗辯,並答辯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經查原告所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提出診斷書、照片為證(見本院卷第177頁至第193頁),乃被告所不爭執(見本院卷第133頁),且被告於上開時地毆打原告,因此所涉及刑責部分,業經刑事法院依傷害罪名,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亦有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636號、本院106年度上訴字第662號刑事判決書在卷足考,則原告上揭主張,自堪信真實。
四、被告雖抗辯:本件衝突係因原告先出手毆傷伊,伊出於正當防衛乃予以反擊云云,查原告於上開時地因毆打被告,經刑事法院依傷害罪名,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固有前開刑事判決書足參。惟兩造於上開時、地發生肢體衝突之經過,業經刑案法官逐一勘驗現場監視錄影光碟,並製作如後附之勘驗筆錄(如後附之附件),該勘驗筆錄既為兩造所不爭執。則觀之該勘驗筆錄內容可知,本件雖由原告先出手毆打被告,然被告亦有多次以手還擊、以腳踢原告之舉,雙方因而扭打在地等情,且縱令原告動手在先,被告於以手推擋後,即可採取毆打、腳踢或扭打以外之其他閃避措施,避免再遭原告攻擊。然被告之行為,客觀上已非單純對現在不法之侵害為必要排除之反擊行為,此由被告倒地起身後仍與原告傅俊龍互相對峙、接近攻擊對方,於第二次遭原告突然攻擊時先出手推開後,又繼之以左手、左腳攻擊原告等情至明。堪認被告上揭行為有傷害原告之故意存在,本件為兩造互毆、互相攻擊之傷害行為。則被告辯稱渠為正當防衛、不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云云,委無足取。
五、被告又辯稱:本件原告亦有傷害被告行為,縱認被告成立侵權行為,原告之行為亦與有過失,請求依民法第217條酌減云云,惟按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民法第217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被害人與有過失,須被害人之行為助成損害之發生或擴大,就結果之發生為共同原因之一,行為與結果有相當因果關係,始足當之。倘被害人之行為與結果之發生並無相當因果關係,尚不能僅以其有過失,即認有過失相抵原則之適用(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2672號判決意旨參照);又雙方互毆乃雙方互為侵權行為,與雙方行為為損害之共同原因者有別,無民法第217條過失相抵原則之適用(同院68年台上字第967號判例意旨參照)。兩造於上開時地互毆、互為傷害行為,既如前述,則揆諸前揭說明,並無民法第217條過失相抵原則之適用。被告請求依民法第217條酌減其賠償責任云云,容有誤解。
六、綜上,被告既有故意不法侵害原告之身體,致原告受有右臉擦傷、右肩挫傷、雙肘擦傷、左掌及左小指擦傷、雙膝及右小腿擦傷、左額擦傷等傷害,精神上感受痛苦,則原告依據侵權行為之法則,請求被告賠償非財產上之損害即慰藉金,揆諸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及第195條第1項前段規定,自屬有據。爰斟酌原告自己開設允升機電工業有限公司,從事水電工程,目前沒有收入,名下無其他財產;被告國小畢業,兼職擔任鐵工,另有不動產及股票投資業據兩造陳明在卷(見本院卷第278頁),及兩造爭執之原因、原告所感受之痛苦程度等一切情狀,認原告所請求之賠償金額50萬元,尚嫌過高,應以5萬元為適當。
七、從而,原告基於侵權行為之法則,請求被告給付5萬元,及自民事反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即106年4月20日(於106年4月19日送達被告,見本院附民卷第39頁之送達證書)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部分,應予准許;至超過上開部分原告之請求,自屬不應准許。
八、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五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1)現場監視錄影光碟2片(含不同拍攝角度之3檔案)勘驗筆錄
①(檔名「104.12.9鍾曉賢被毆影片1」)依播放程式時間顯
示:
11:01:14傅俊龍以左手攻擊鍾曉賢的頭、臉部,隨即被鍾
曉賢推開。
11:01:18及11:01:22分別錄及鍾曉賢以左手攻擊傅俊龍
頭、臉部回擊。
11:01:25鍾曉賢抬起左腳踢向傅俊龍,傅俊龍往後退。
11:01:36至11:01:37傅俊龍再次衝向鍾曉賢,並攻擊鍾
曉賢、與之相互拉扯,此時有一名頭戴白色帽子民眾在推開
扭打的二人。
11:01:40及11:01:44邱意茹以右手攻擊鍾曉賢的頭部、
腰部及臀部等處數下。
11:01:46傅俊龍與鍾曉賢扭打在地,邱意茹被頭戴白色帽
子民眾推開。
11:01:47被告傅俊龍遭鍾曉賢由上往下壓制。
11:01:49傅俊龍及鍾曉賢倒向地上,其位置被畫面中藍色
貨車擋住,另外邱意茹撲向二人所在位置,經頭戴白色帽子
民眾從後攔阻。
11:01:50至11:01:51傅俊龍被鍾曉賢由上往下壓制,邱
意茹往兩人扭打處靠近,惟被頭戴白色帽子民眾拉開。
②(檔名「104.12.9鍾曉賢被毆影片2」)依播放程式時間顯
示:
10:57:50至10:58:02一輛藍色貨車出現於監視器畫面中
央,停妥後,駕駛為鍾曉賢並下車。
10:58:42至10:58:53另一台貨車停放於畫面中貨車之車
頭處(即兩台貨車車頭相對),傅俊龍下車後,往鍾曉賢所
處位置走去。
10:58:56至10:59:03傅俊龍衝向正在貨車尾端擺放工具
之鍾曉賢,隨即雙方扭打在一起,在傅俊龍攻擊鍾曉賢時,
可看出鍾曉賢於傅俊龍攻擊時有伸手要拉住傅俊龍的手。
10:59:03雙方倒地於鍾曉賢所駕駛之貨車旁,且傅俊龍係
壓制於鍾曉賢身上。
10:59:05至10:59:08傅俊龍壓制於鍾曉賢身上,並以手
攻擊鍾曉賢,鍾曉賢亦有用手還擊。
10:59:10至10:59:12傅俊龍起身後,隨即倒地,傅俊龍
與鍾曉賢二人均用雙腳踢對方。
10:59:14至10:59:17傅俊龍先行起身,後鍾曉賢亦跟著
起身。
10:59:20傅俊龍、鍾曉賢二人互相對峙、接近,畫面中可
看出鍾曉賢上半身前傾、左後腳翹起,同時傅俊龍用右手攻
擊被告鍾曉賢,同時傅俊龍的頭部係向後仰,惟因鏡頭被畫
面中的大樹擋住,故無法得知係攻擊至鍾曉賢身體何處,此
時邱意茹出現於傅俊龍之身後。
10:59:23至10:59:26邱意茹意圖擋開傅俊龍及鍾曉賢,
惟傅俊龍仍越過邱意茹再次用腳踢及用手攻擊鍾曉賢。
10:59:38至10:59:39傅俊龍再次接近鍾曉賢,鍾曉賢以
左手攻擊傅俊龍。
③(檔名「警方調閱監視器MOV」)依播放程式時間顯示:
00:00:18至00:00:25傅俊龍接近鍾曉賢後,隨即以手攻
擊鍾曉賢頭、臉部,鍾曉賢亦以雙手回推傅俊龍之頭、臉部
,雙方扭打在一起,隨即雙方倒地繼續扭打。
00:00:29至00:00:31傅俊龍壓制在鍾曉賢身上,並持續
以雙手攻擊鍾曉賢頭、臉部,鍾曉賢雖被壓制在地上,亦以
雙手攻擊傅俊龍的頭、臉部。
00:00:32至00:00:36雙方倒地於貨車左方,互相以腳互
踢對方,00:00:37至00:00:40鍾曉賢從地上爬起,此時
邱意茹出現於錄影畫面中。
00:00:59至00:01:00鍾曉賢以左手攻擊被告傅俊龍。
00:02:00至00:02:34傅俊龍與被告鍾曉賢兩人拉扯,此
時頭戴白色帽子民眾加以阻擋。
00:02:35至00:02:45傅俊龍以右手攻擊鍾曉賢,鍾曉賢
亦以左手揮擊傅俊龍二次。
00:02:46鍾曉賢以左腳踢被告傅俊龍。
00:02:57至00:03:02傅俊龍再次衝向鍾曉賢,二人再度
拉扯在一起,此時頭戴白色帽子民眾及邱意茹加以阻擋二人
扭打。
00:03:03至00:03:06傅俊龍與鍾曉賢拉扯之際,邱意茹
有以右手攻擊鍾曉賢腰部的動作及頭、肩部的動作數次,惟
從此鏡頭畫面,無法清楚辨識被告邱意茹手中是否有無持物
品。
00:03:08至00:03:18二人仍繼續扭打,畫面中無法清楚
辨識何人壓制何人,邱意茹先被頭戴白色帽子的民眾推開後
,再次往傅俊龍及鍾曉賢扭打處靠近,惟邱意茹的手被頭戴
白色帽子的民眾拉住。
00:03:24至00:03:34傅俊龍由上壓制在鍾曉賢身上,兩
人仍繼續扭打,直至00:03:34傅俊龍方起身。
00:03:42鍾曉賢亦起身,傅俊龍與邱意茹此時由貨車右側
離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