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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醫上易字第4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1 月 19 日

法官陳秀貞蔡世芳林哲賢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醫上易字第4號

上訴人
朱威丞
訴訟代理人
朱俊源
訴訟代理人
王怡婷
被上訴人
臺灣基督長老教會馬偕醫療財團法人馬偕紀念醫院
法定代理人
劉建良
被上訴人
黃麗卿
共同訴訟代理人
蕭維德律師

      黃金洙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劉建良為被上訴人臺灣基督長老教會馬偕醫療財團法人馬偕紀念醫院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第170條定有明文。又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提起上訴前,發生當然停止之原因,依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3項規定,當事人承受訴訟之聲明,尚且應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茲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前,甚至言詞辯論終結前,發生當然停止之原因,承受訴訟之聲明,尤應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是為當然之解釋。

二、本件被上訴人臺灣基督長老教會馬偕醫療財團法人馬偕紀念醫院之法定代理人於本院民國108年8月30日106年度醫上易字第4號判決送達前之108年5月31日變更為劉建良,有醫療機構開業執照在卷可憑(本院卷四第451頁),其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醫事法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9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秀貞

法 官 蔡世芳

法 官 林哲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盈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醫上易字第4號於民國 108 年 11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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