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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重上更㈠字第2號

返還租賃物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1 月 30 日

法官林陳松鄭威莉曾錦昌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上更㈠字第2號

上訴人
管家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素蕙
訴訟代理人
陳豪杉律師
複代理人
羅元秀律師
複代理人
鄭任斌律師
被上訴人
美信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甯
訴訟代理人
田振慶律師
訴訟代理人
翁健祥律師
複代理人
陳育瑄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另行準備程序,期日另定,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0  日

           審判長法 官 林陳松

              法 官 鄭威莉

              法 官 曾錦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陳佳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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