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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重上更㈠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租賃物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01 月 30 日
  • 法官
    林陳松鄭威莉曾錦昌
  • 法定代理人
    翁素蕙、張甯

  • 上訴人
    管家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
    美信生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上更㈠字第2號上 訴 人 管家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素蕙 訴訟代理人 陳豪杉律師 複 代理 人 羅元秀律師 鄭任斌律師 被上訴人  美信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甯 訴訟代理人 田振慶律師 翁健祥律師 複 代理 人 陳育瑄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另行準備程序,期日另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0  日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陳松 法 官 鄭威莉 法 官 曾錦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5   日書記官 陳佳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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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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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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