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重上更㈠字第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股權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7 月 11 日
- 法官李瑜娟、沈佳宜、邱景芬
- 當事人汶萊商財富天空國際投資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翁一緯、陳永祥、薩摩亞商玫瑰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上更㈠字第36號上 訴 人 汶萊商財富天空國際投資事業股份有限公司(WEALTH SKY INTERNATIONAL CO.,LTD )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翁一緯 上 訴 人 陳永祥 吳俊賢 黃騰瑩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孫大龍律師 被 上訴 人 薩摩亞商玫瑰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ROSE HOUSEINTERNATIONAL ENTERPRISES LTD.) 法定代理人 黃騰輝 訴訟代理人 王廸吾律師 黃蓓蓓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股權款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7 年7 月25日上午9 時3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續行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1 日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瑜娟 法 官 沈佳宜 法 官 邱景芬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6 日書記官 陳泰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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