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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重上更㈠字第66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13 日

法官朱耀平羅立德邱育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上更㈠字第66號

上訴人
佳泰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權毅
法定代理人
陳俊仲
訴訟代理人
程巧亞律師
上訴人
國立故宮博物院
法定代理人
吳密察
訴訟代理人
邱雅文律師

      黃郁炘律師

      陳建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准由許權毅、陳俊仲為上訴人佳泰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本件准由吳密察為上訴人國立故宮博物院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3項、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上訴人佳泰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原法定代理人段永定於本院民國108年1月9日裁判送達後之同年月18日死亡,迄未改選董事長,尚有董事許權毅、陳俊仲2人,而為該公司法定代理人。上訴人國立故宮博物院之法定代理人原為陳其南,於本院108年1月9日裁判送達後之同年月13日卸任院長職務,嗣由吳密察繼任,有任命令可憑。許權毅、陳俊仲於108年12月2日具狀聲明承受訴訟,吳密察亦於同年2月21日依法聲明承受訴訟,揆諸前揭說明,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六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3 日

審判長法 官 朱耀平

法 官 羅立德

法 官 邱育佩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伶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重上更㈠字第66號於民國 108 年 12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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