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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重上字第13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4 月 16 日

法官李瑜娟邱景芬沈佳宜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上字第13號

上訴人
Corial S.A.S.
法定代理人
Mr. Olivier BESANCON
訴訟代理人
Mr. PARRENS PIERRE
訴訟代理人
殷 節律師
訴訟代理人
鄭懷君律師
被上訴人
佳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國瑞
訴訟代理人
郭宜婷律師

      張秀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7年5月18日下午2 時50分在本院第15法庭續行準備程序。上訴人法定代理人 Mr.Olivier BESANCON前於107年3月16日聲明承受訴訟,請補正法定代理人變更之證明文件。

民事第十二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6  日

           審判長法 官  李瑜娟

              法 官  邱景芬

              法 官  沈佳宜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潘大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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