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重上字第1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0 月 03 日
- 法官林陳松、鄭威莉、曾錦昌
- 當事人世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新利虹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上字第183號上 訴 人 世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學聖 訴訟代理人 陳恩民律師 魏翠亭律師 被 上訴 人 新利虹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冷錫光 訴訟代理人 潘正雄律師 李郁芬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另行準備程序,期日另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 日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陳松 法 官 鄭威莉 法 官 曾錦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6 日書記官 陳佳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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