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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重上字第1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10 月 03 日
  • 法官
    林陳松鄭威莉曾錦昌

  • 當事人
    世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新利虹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上字第183號上 訴 人 世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學聖 訴訟代理人 陳恩民律師 魏翠亭律師 被 上訴 人 新利虹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冷錫光 訴訟代理人 潘正雄律師 李郁芬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另行準備程序,期日另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   日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陳松 法 官 鄭威莉 法 官 曾錦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6   日書記官 陳佳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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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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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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