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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上字第227號

給付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3 月 14 日

法官翁昭蓉林哲賢鍾素鳳

上訴人
中國廣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少康
訴訟代理人
李永裕律師
複代理人
許景棠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交通部間請求給付不當得利事件,不服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28日所為第二審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補繳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佰捌拾陸萬柒仟陸佰捌拾參元,逾期即駁回其第三審上訴。

理由

一、按向第三審法院提起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上訴必須具備之程式,當事人提起第三審上訴,未依上開規定繳納裁判費者,原第二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第481條準用第442條第2項所明定。

二、查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28日所為106年度重上字第227號第二審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億4585萬39元(1億2191萬2742元+2393萬7297元),應補繳第三審裁判費186萬7683元,未據繳納。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應向本院如數補繳第三審裁判費,如逾限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十一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4   日

審判長法 官 翁昭蓉

法 官 林哲賢

法 官 鍾素鳳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吟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重上字第227號於民國 111 年 03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不當得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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