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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重上字第256號

移轉股份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8 月 22 日

法官魏麗娟潘進柳朱耀平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上字第256號

上訴人
泰建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淑華
上訴人
寶座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上訴人
泰聯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上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詹東興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文鵬律師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志洋律師
被上訴人
GOLDEN SKY ENTERTAINMENT LIMITED
法定代理人
毛義民
訴訟代理人
李威廷律師
被上訴人
中嘉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宗安
被上訴人
中藝國際影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惠麗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福雄律師
上二人共同複代理人
陳政熙律師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吟吏律師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怡凱律師
參加人
威秀影城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明憲
訴訟代理人
陳鵬光律師

      陳一銘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移轉股份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6年9月20日上午9時15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另行言詞辯論,兩造均應陳報法定代理人是否變更、如有變更並應聲明承受訴訟,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九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2  日

            審判長法 官 魏麗娟

               法 官 潘進柳

               法 官 朱耀平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詹麗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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