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重上字第2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移轉股份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8 月 22 日
- 法官魏麗娟、潘進柳、朱耀平
- 法定代理人黃淑華
- 當事人泰建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寶座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上字第256號上 訴 人 泰建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淑華 上 訴 人 寶座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泰聯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上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詹東興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文鵬律師 林志洋律師 被上 訴 人 GOLDEN SKY ENTERTAINMENT LIMITED 法定代理人 毛義民 訴訟代理人 李威廷律師 被上 訴 人 中嘉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宗安 被上 訴 人 中藝國際影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惠麗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福雄律師 上二人共同 複代 理 人 陳政熙律師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王吟吏律師 陳怡凱律師 參 加 人 威秀影城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明憲 訴訟代理人 陳鵬光律師 陳一銘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移轉股份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6年9月20日上午9時15分在本院第五 法庭另行言詞辯論,兩造均應陳報法定代理人是否變更、如有變更並應聲明承受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2 日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魏麗娟 法 官 潘進柳 法 官 朱耀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2 日書記官 詹麗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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