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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重上字第2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08 月 04 日
  • 法官
    張競文曾部倫何君豪

  • 當事人
    羅田安老爺大酒店股份有限公司互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上字第261號上 訴 人 羅田安 訴訟代理人 曾能煜律師 陳又寧律師 被 上 訴人 老爺大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清波 被 上 訴人 互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聖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劉宗欣律師 徐頌雅律師 鍾薰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6年8月16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4   日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競文 法 官 曾部倫 法 官 何君豪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4   日書記官 簡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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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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