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重上字第2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8 月 04 日
- 法官張競文、曾部倫、何君豪
- 當事人羅田安、老爺大酒店股份有限公司、互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上字第261號上 訴 人 羅田安 訴訟代理人 曾能煜律師 陳又寧律師 被 上 訴人 老爺大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清波 被 上 訴人 互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聖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劉宗欣律師 徐頌雅律師 鍾薰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6年8月16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4 日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競文 法 官 曾部倫 法 官 何君豪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4 日書記官 簡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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