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重上字第2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2 月 13 日
- 法官徐福晋、林哲賢、郭顏毓
- 上訴人日盛期貨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上字第291號上 訴 人 日盛期貨股份有限公司 即被上訴人 法定代理人 楊智光 訴訟代理人 蔡銘書律師 被 上訴 人 凱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即 上訴 人 法定代理人 曾正哲 訴訟代理人 馮國書 林維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價金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7年3月5日上午11時40分,在本院 第15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3 日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徐福晋 法 官 林哲賢 法 官 郭顏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3 日書記官 馬佳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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