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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重上字第48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1 月 28 日

法官鍾任賜邱育佩黃明發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上字第48號

上訴人
亞德光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鄔洪勇
訴訟代理人
沈宗原律師
訴訟代理人
馮博生律師
訴訟代理人
何曜任律師
上訴人
晶元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秉傑
訴訟代理人
李林盛律師
訴訟代理人
許美麗律師
複代理人
古旻書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尚有事證未明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六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8  日

            審判長法 官 鍾任賜

               法 官 邱育佩

               法 官 黃明發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康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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