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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重上字第817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6 月 28 日

法官陶亞琴陳蒨儀廖慧如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上字第817號

上訴人
亮源工程設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良佳
上訴人
星鎧土木包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溫國賓
上訴人
鋐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長寬
上訴人
神榮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樹木
上訴人
左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段春雷
上訴人
詮佳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政統
上訴人
亞力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
上訴人
利浦電機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文烈
上訴人
廣閎消防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鈞義
上訴人
永漢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世華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峰富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博駿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俐棋律師
被上訴人
任順律師即榮電股份有限公司之破產管理人
被上訴人
王明義
被上訴人
張贊宗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佳瑤律師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嘉泰律師
被上訴人
許金和
被上訴人
姚江臨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君漢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玫瑰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婉婷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昱葳律師
上一人複代理人
卓素芬律師
被上訴人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邱國正
被上訴人
呂嘉凱
被上訴人
吳志揚
被上訴人
曾金陵
共同訴訟代理人
葉大殷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潘怡君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秋華律師
上一人複代理人
王雪娟律師
被上訴人
葉茂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8年8月13日下午3時50分在本院第10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民事第六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8   日

            審判長法 官 陶亞琴

               法 官 陳蒨儀

               法 官 廖慧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張佳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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