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重上字第9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價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4 月 13 日
- 法官邱景芬、柯雅惠、邱蓮華
- 當事人臺北市就業服務處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上字第945號 上 訴 人 即被上訴人 臺北市就業服務處 法定代理人 游淑眞 訴訟代理人 黃耀標 李宜光律師 被上訴人即 上 訴 人 莫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珮齡 訴訟代理人 許進德律師 鄭凱鴻律師 蘇夏曦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款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0年4月30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四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3 日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邱景芬 法 官 柯雅惠 法 官 邱蓮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高婕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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