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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重再字第44號

返還信託物再審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9 月 25 日

法官徐福晋林哲賢郭顏毓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再字第44號

再審原告
簡傳祐
再審原告
簡坤城
再審原告
簡坤霖
再審原告
簡義翔
再審原告
簡坤照
再審原告
簡坤在
再審原告
簡韵芳
再審原告
簡春嬌
再審原告
簡炳煜
再審原告
邱彥甄(即簡宣德之承受訴訟人)
再審原告
簡志穎(即簡宣德之承受訴訟人)
再審原告
簡鳳伶(即簡宣德之承受訴訟人)
再審原告
簡志榕(即簡宣德之承受訴訟人)
再審原告
簡嘉賢(即簡宣德之承受訴訟人)
共同訴訟代理人
邱英豪律師
再審被告
簡阿森

      簡錦銘

      簡阿美

      簡錦郎

      簡阿雪

      簡錦川

      簡嘉儀

      簡美玲

      簡銤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信託物再審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邱彥甄、簡志穎、簡鳳伶、簡志榕、簡嘉賢為再審原告簡宣德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第168條定有明文。又訴訟程序於判決送達後、提起上訴前,發生當然停止之事由者,依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3項規定,其承受訴訟之聲明,應由為判決之原法院裁定之。

二、本件當事人間返還信託物再審之訴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4月10日辯論終結,於107年5月15日宣判。上訴人簡宣德於民國107年5月28日死亡,其配偶邱彥甄、子女簡志穎、簡鳳伶、簡志榕、簡嘉賢為其法定繼承人,有個人基本資料表、繼承系統表及戶籍謄本在卷可稽(本院卷第188頁、第195-197頁)。而本院函詢上訴人簡宣德戶籍地所在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邱彥甄、簡志穎、簡鳳伶、簡志榕、簡嘉賢並未拋棄繼承,亦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8月20日桃院豪家澤107年度(行政)繼字第107082015號函附卷可憑(本院卷第199頁)。茲邱彥甄、簡志穎、簡鳳伶、簡志榕、簡嘉賢具狀聲明承受訴訟,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徐福晋

法 官 林哲賢

法 官 郭顏毓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馬佳瑩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重再字第44號於民國 107 年 09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信託物再審之訴,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