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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重勞上字第46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6 月 11 日

法官徐福晋陳秀貞林哲賢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勞上字第46號

上訴人
大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梁見發
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師婷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康賢綜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視同上訴人 遠東電子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陳長榮
被上訴人
張立治
訴訟代理人
陳稚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7年7月23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民事庭大樓第13法庭續行準備程序。

民事第十一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1  日

            審判長法 官 徐福晋

               法 官 陳秀貞

               法 官 林哲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盈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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