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字第10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所有物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1 月 03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上字第1020號上 訴 人 張世源 訴訟代理人 廖美智 律師 廖克明 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人 李怡馨 律師 被 上訴人 大水魚水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玄忠 訴訟代理人 包漢銘 律師 被 上訴人 邱淑惠 上開當事人間因返還所有物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8年2月18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6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 日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黃雯惠 法 官 賴秀蘭 法 官 石有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4 日書記官 劉育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