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字第1020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上字第1020號
- 上訴人
- 張世源
- 訴訟代理人
- 廖美智 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廖克明 律師
- 上一人複代理人
- 李怡馨 律師
- 被上訴人
- 大水魚水產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玄忠
- 訴訟代理人
- 包漢銘 律師
- 被上訴人
- 邱淑惠
上開當事人間因返還所有物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
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8年2月18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
6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七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上字第1020號
上開當事人間因返還所有物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
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8年2月18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
6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七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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