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字第10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8 月 23 日
- 法官張靜女、陳心婷、陳章榮
- 法定代理人黃世直
- 上訴人武田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上字第1094號上 訴 人 武田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世直 上開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蘇雯英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不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13號判決,提起上訴。查上訴人尚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1,200元,茲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3 日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靜女 法 官 陳心婷 法 官 陳章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千元。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3 日書記官 胡新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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