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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字第10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08 月 23 日
  • 法官
    張靜女陳心婷陳章榮
  • 法定代理人
    黃世直

  • 上訴人
    武田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上字第1094號上 訴 人 武田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世直 上開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蘇雯英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不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13號判決,提起上訴。查上訴人尚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1,200元,茲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3  日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靜女 法 官 陳心婷 法 官 陳章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千元。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3  日書記官 胡新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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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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