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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字第1094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8 月 23 日

法官張靜女陳心婷陳章榮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上字第1094號

上訴人
武田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世直

上開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蘇雯英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不

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13號判決,提起上訴。查上

訴人尚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

下同)2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1,200元,茲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民事第五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千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3  日

            審判長法 官 張靜女

               法 官 陳心婷

               法 官 陳章榮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胡新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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