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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字第1137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0 月 23 日

法官魏麗娟陳慧萍朱耀平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上字第1137號

上訴人
鈦山機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開山
訴訟代理人
蘇奕全律師
被上訴人
慧登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倉旭
訴訟代理人
廖本揚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7年9月26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四項關於「第一、二審(含反訴部分)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第一、二審(含反訴部分)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四項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九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3 日

審判長法 官 魏麗娟

法 官 陳慧萍

法 官 朱耀平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顧哲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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