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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字第117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9 月 27 日

法官方彬彬許純芳黃若美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上字第117號

上訴人
北興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順銘
訴訟代理人
邱俊哲律師
被上訴人
萬泰消防器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建昌
訴訟代理人
劉志賢律師
參加人
維和消防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國清
訴訟代理人
翁志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二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三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五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7  日

           審判長法 官 方彬彬

              法 官 許純芳

              法 官 黃若美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江怡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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