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字第1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9 月 27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上字第117號上 訴 人 北興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順銘 訴訟代理人 邱俊哲律師 被上訴人 萬泰消防器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建昌 訴訟代理人 劉志賢律師 參 加 人 維和消防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國清 訴訟代理人 翁志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二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三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7 日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方彬彬 法 官 許純芳 法 官 黃若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9 日書記官 江怡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