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字第1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買賣行為無效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6 月 10 日
- 當事人林明亮、力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珊、宇景股份有限公司、陳恒逸、天外天國際育樂股份有限公司、劉貴富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上字第125號 上 訴 人 林明亮 訴訟代理人 顏文正律師 被 上訴人 力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珊 被 上訴人 宇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恒逸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後政律師 被 上訴人 天外天國際育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貴富 訴訟代理人 何威儀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買賣行為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07年8月17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以上訴人得否代位被上訴人天外天國際育樂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天外天公司)請求確認被上訴人力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宇景股份有限公司間買賣行為無效等事件之裁判是否成立,係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北簡 字第7815號確認上訴人與天外天公司間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民事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故裁定於該案民事訴訟程序終結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三、茲查上開民事事件於民國107年12月26日判決後,經上訴人 提起上訴,嗣於109年4月10日經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簡上 字第79號判決駁回上訴而告終結確定,有上開二份民事判決在卷可憑(見本院卷三第147-150頁、第166-169頁)。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0 日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陶亞琴 法 官 黃書苑 法 官 廖慧如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1 日書記官 鄭信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