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字第12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7 月 16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上字第1292號上 訴 人 幸一生醫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琇珍 訴訟代理人 劉炳烽律師 複 代理人 賴鴻齊律師 被上訴人 東發生物科技製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溫錦洲 被上訴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林永賢 被上訴人 懷得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育俊 被上訴人 真好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添進 訴訟代理人 丁榮聰律師 複 代理人 許文懷律師 被上訴人 臺灣工銀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杇柴 訴訟代理人 丁偉崇 被上訴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兼大眾租賃股份有限公司之承當訴訟人)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訴訟代理人 陳哲彥 鄧介榮 被上訴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善忠 訴訟代理人 王舒薇 被上訴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被上訴人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王綉忠 被上訴人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法定代理人 石發基 被上訴人 新北市政府勞工局 法定代理人 許秀能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6 日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國增 法 官 胡宏文 法 官 黃珮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6 日書記官 呂 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