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字第14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董事會決議無效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6 月 08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上字第1451號上 訴 人 台灣農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金燕 被 上訴人 新世鑫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凌綺 代 理 人 田振慶 律師 陳文元 律師 翁健祥 律師 上開當事人間確認董事會決議無效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3月27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64號選任特別代 理人之裁定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廢棄。 理 由 一、按第二審訴訟程序上之中間爭點,達於可為裁判之程度者,法院得先為裁定,民事訴訟法第463條準用第383條第2項規 定可稽。又訴訟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裁定,除別有規定外,不得抗告;對於第一審之終局判決,得上訴於管轄第二審之法院。而第一審終局判決前之裁判,牽涉該判決者,並受第二審法院之審判,亦為同法第483條、第437條、第438條所明 定。另抗告雖為聲明不服之方法,但法律規定不得抗告與規定不得聲明不服,其意義並不相同。不得抗告者,有時仍有聲明不服之機會,如訴訟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裁定,原則上不得抗告,但牽涉該判決者,仍得隨同終局判決並受上級審法院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者,不許當事人依上訴或抗告程序聲明不服,亦不得隨同終局判決並受上級審法院之裁判,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38條規定自明(最高法院88年度台抗字第 288號裁判意旨參照)。準此,第一審法院於終局判決前就 訴訟程序上之中間爭點所為之裁判,雖不得單獨抗告或上訴,然仍得因對終局判決上訴,而併同對中間裁判聲明不服,該中間裁判並不因此單獨確定。是第二審法院如認當事人關於第一審所為中間裁判之爭執,已達可為裁判之程度者,第二審法院自得先為裁判,合先敘明。 二、被上訴人前以兩造間確認董事會決議無效等事件(經原審以105年度訴字第1317號受理並為裁判後,上訴人不服提起上 訴,現由本院另以106年度上字第1451號受理在案,下稱系 爭訴訟),因葉美蘭、廖陳宣有、沈璀庭固為其起訴時上訴人之監察人。惟上訴人於民國105年9月29日股東臨時會(下稱系爭股東會)改選董事後,葉美蘭、廖陳宣有、沈璀庭於已非上訴人之監察人,而失去其代理權。另系爭股東會雖改選出獨立董事,然系爭股東會選舉獨立董事之決議是否有效或得撤銷,即為上開訴訟爭執之標的,亦不宜以系爭股東會改選後之獨立董事為上開訴訟事件之法定代理人,而依民事訴訟法第51條規定聲請為上訴人選任特別代理人等語,嗣經原審於106年3月27日以106年度聲字第64號裁定(下稱原裁 定)選任林金燕為上訴人之特別代理人在案。 三、上訴人則以兩造間確認董事會決議無效等事件,並非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4第4項準用公司法第213條所定之公司與董事 間訴訟,自無應由監察人或獨立董事代表上訴人應訴之必要,而應由現任上訴人董事長之林金燕任本件訴訟之法定代理人,原審依被上訴人聲請為上訴人選任特別代理人,與法自有未合,為此就原審裁定聲明不服等語。 四、經查: (一)按公司與董事間訴訟,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監察人代表公司,股東會亦得另選代表公司為訴訟之人,公司法第 213條定有明文;又已依證券交易法發行股票之公司,得 依章程規定設置獨立董事。但主管機關應視公司規模、股東結構、業務性質及其他必要情況,要求其設置獨立董事;已依證券交易法發行股票之公司,應擇一設置審計委員會或監察人。但主管機關得視公司規模、業務性質及其他必要情況,命令設置審計委員會替代監察人。審計委員會應由全體獨立董事組成,公司法第213條規定,於對審計 委員會之獨立董事成員準用之,亦有證券交易法第14之2 條第1項、第14之4條第1項、第2項及第4項規定可參;另 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係以合議方式決定公司業務之執行,於公司與董事間訴訟,為避免董事代表公司恐循同事之情,損及公司利益,故公司法第213條規定,應由監察人或 股東會另選之人代表公司為訴訟。而該為訴訟當事人之董事倘已不具董事資格,既不復有此顧慮,且非屬公司與董事間訴訟,自無適用上開規定之餘地,亦不生對其起訴是否應經股東會決議之問題(最高法院103年度台抗字第603號裁判)。 (二)本件被上訴人前以上訴人為股票公開發行之上市公司,其為上訴人第21屆法人董事,任期自103年6月19日至106年6月19日止。惟因上訴人有董事辭任致董事缺額達1/3之情 事,而於105年8月11日召集董事會,並決議於同年9月29 日召開臨時股東會(下稱系爭股東會),討論及議決改選董事及獨立董事案。嗣上訴人並於同年9月1日召開第21屆第20次董事會(即系爭董事會),進行審查及決議董事、獨立董事)候選人名單,惟系爭董事會之召集及其決議,違反公司法第204條及第192條之1、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 議事辦法第5條第2項及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第5條第2項等規定,其決議應認為當然無效為由,於105年9月13日起訴請求確認系爭董事會決議及公告附表一、二之董事候選人名單均無效等語後,因上訴人於105年9月29日召開系爭股東會,並決議通過包含上訴人董事全面改選案當選名單、通過上訴人新任董事解除競業禁止討論案等,被上訴人乃於105年10月21日變更聲明為: (一)先位聲明:1.確認上訴人系爭董事會決議全部無效。2.確認上訴人105年9月2日公告之如附表一、附表二候 選人姓名欄所示董事(獨立董事)候選人名單無效。3.確認上訴人於系爭股東會,改選「林金燕、范植誠、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許世杰、森鉅科技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安梅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恆九物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沈璀庭、楊明記、永烽有限公司、李勝琛、許慶樺、馬睿辰(以上13人下稱林金燕等13人)」為上訴人董事(含獨立董事)之決議無效。4.確認上訴人於系爭股東會,所為「通過本公司新任董事解除競業禁止討論案」之決議無效。(二)備位聲明:1.確認上訴人105年9月1 日董事會決議第7案:「審議本公司董事(獨立董事)候 選人名單案」決議無效。2.確認上訴人105年9月2日公告 之董事(含獨立董事)候選人名單無效。3.上訴人於系爭股東會改選林金燕等13人為上訴人董事(獨立董事)之決 議應予撤銷。4.上訴人於系爭股東會「通過本公司新任董事解除競業禁止討論案」之決議應予撤銷等語(見原審卷一第105頁至106頁),經原審認被上訴人上開聲明變更,符合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款、第7款規定而准許在案。準此,被上訴人對上訴人提起系爭訴訟時,固具有上訴人之董事身分,惟於系爭訴訟審理程序中,被上訴人因系爭股東會已全面改選上訴人之董事而喪失董事資格,揆諸上開法文及裁判意旨,系爭訴訟已無適用證券交易法第14之4條第4項準用公司法第213條規定之餘地,換言之, 上訴人關於系爭訴訟於變更聲明後,已非董事與公司間之訴訟,上訴人之監察人、獨立董事均無應訴之適格,而應由現任董事長林金燕以法定代理人身分應訴,原裁定在 本件變更聲明,被上訴人已無董事資格,仍適用公司法第213條及民事訴訟法第51條(詳後述)規定選任上訴人之 特別代理人即有未洽。 (三)被上訴人雖主張林金燕等13人係因系爭股東會之決議而任上訴人董事職務,而系爭股東會決議是否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即為系爭訴訟爭執所在,是林金燕等13人自不得於本件訴訟逕列為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等語,惟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訴訟行為,因其無法定代理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恐致久延而受損害者,得聲請受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項定有 明文,而所謂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係指該代理人有法律上不能(如經法院宣告停止其權利)或事實上之不能(如心神喪失、利害衝突等)而言,最高法院50年台抗字第187號判例可稽。本件林金燕等13人係因系爭股東會之 決議而任董事職務,林金燕並因此獲推選任上訴人董事長,而系爭股東會決議是否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固為系爭訴訟爭執所在,然在系爭訴訟判決確定前,究難謂系爭股東會決議當然無效,此外林金燕復無前開判例所稱之法律或事實上不能行使代理權之情事,是法院自無依民事訴訟法第51條為上訴人選任特別代理人之餘地。 五、綜上所述,系爭訴訟應由現任上訴人董事長林金燕為以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原審不察誤依被上訴人聲請選任林金燕為上訴人之特別代理人,容有未洽,上訴人聲明不服求為廢棄原審裁定,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8 日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黃雯惠 法 官 賴秀蘭 法 官 石有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1 日書記官 蔡宜蓁 附表一:系爭股東會董事選舉結果 ┌─┬───────┬────────┬────┐ │序│候選人姓名 │所得權數 │備註 │ │號│ │ │ │ ├─┼───────┼────────┼────┤ │1 │林金燕 │2,139,085,349 │當選 │ ├─┼───────┼────────┼────┤ │2 │台灣金聯資產管│ 822,250,000 │當選 │ │ │理股份有限公司│ │ │ ├─┼───────┼────────┼────┤ │3 │森鉅科技材料股│ │當選 │ │ │份有限公司 │ 300,881,092 │ │ ├─┼───────┼────────┼────┤ │4 │安梅投資股份有│ 300,881,092 │當選 │ │ │限公司 │ │ │ ├─┼───────┼────────┼────┤ │5 │永烽有限公司 │ 227,297,244 │當選 │ ├─┼───────┼────────┼────┤ │6 │恆九物業管理顧│ │當選 │ │ │問股份有限公司│ 300,881,092 │ │ ├─┼───────┼────────┼────┤ │7 │德川國際開發股│ 41,079 │未當選 │ │ │份有限公司 │ │ │ ├─┼───────┼────────┼────┤ │8 │沈璀庭 │ 300,881,092 │當選 │ ├─┼───────┼────────┼────┤ │9 │楊明記 │ 300,881,092 │當選 │ ├─┼───────┼────────┼────┤ │10│葉美蘭 │ 27,257,165 │未當選 │ ├─┼───────┼────────┼────┤ │11│范值誠 │ 953,740,948 │當選 │ ├─┼───────┼────────┼────┤ │12│許世杰 │ 698,214,936 │當選 │ ├─┼───────┼────────┼────┤ │13│施明豪 │ 80,164 │未當選 │ └─┴───────┴────────┴────┘ 附表二:系爭股東會獨立董事選舉結果 ┌─┬───────┬────────┬────┐ │序│ │ │ │ │號│候選人姓名 │所得權數 │備註 │ ├─┼───────┼────────┼────┤ │1 │李勝琛 │ 51,950,000 │當選 │ ├─┼───────┼────────┼────┤ │2 │許慶樺 │ 51,950,000 │當選 │ ├─┼───────┼────────┼────┤ │3 │馬瑞辰 │ 51,950,000 │當選 │ ├─┴───────┴────────┴────┤ │⑴附表一序號1 、3-10、附表二1-3 (林金燕提名)│ │ 所得權數合計4,053,936,297 。 │ │⑵附表一序號11-13 (原告提名)所得權數合計1,65│ │ 2,036,048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