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字第1510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上字第1510號
- 上訴人
- 祥安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垂銘
- 訴訟代理人
- 聶瑞瑩律師
- 複代理人
- 盧德聲律師
- 被上訴人
- 佳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呂理國
- 訴訟代理人
- 鄭華合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7 年5 月15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第四項第㈡款第⒉目倒數第八行關於「(證書號碼:CZ000000000000)」之記載,應更正為「(證書號碼:CZ000000000000 )」。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