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字第15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7 月 10 日
- 法官徐福晋、郭顏毓、陳秀貞
- 法定代理人邱垂銘、呂理國
- 上訴人祥安科技有限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佳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上字第1510號上 訴 人 祥安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垂銘 訴訟代理人 聶瑞瑩律師 複 代 理人 盧德聲律師 被 上 訴人 佳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理國 訴訟代理人 鄭華合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7 年5 月15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第四項第㈡款第⒉目倒數第八行關於「(證書號碼:CZ000000000000)」之記載,應更正為「(證書號碼:CZ000000000000 )」。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0 日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徐福晋 法 官 郭顏毓 法 官 陳秀貞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0 日書記官 邱品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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