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字第1641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上字第1641號
- 上訴人
- 喜市多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詹德義
- 訴訟代理人
- 陳化義律師
- 被上訴人
- 劉育誠
- 被上訴人
- 薛邱月英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黃呈熹律師
- 複代理人
- 黃頌善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10月31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75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而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444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未繳足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月23日裁定命其限期補繳,並於同年月26日送達上訴人。上訴人逾相當期間未為補正,有卷附送達證書、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可參(見本院卷第109、139至143、157頁)。職是,上訴人既未遵期補繳,其上訴顯不合法,應駁回其上訴。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六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