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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字第1641號

拆屋還地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14 日

法官鍾任賜林政佑邱育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上字第1641號

聲請人
劉育誠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喜市多股份有限公司間拆屋還地事件,聲請核發部分判決確定證明書,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754號拆屋還地事件(下稱原判決),於民國106年10月31日宣判,相對人不服提起一部上訴,惟關於「如原判決附圖所示編號601(5)部分面積壹拾捌點零壹平方公尺之圍牆拆除,並將該圍牆佔用之土地返還伊暨其他共有人全體」部分,其並未聲明不服,該部分已告確定,爰聲請准予核發該部分之判決確定證明書云云。

二、相對人雖僅就原判決敗訴部分提起一部上訴,但於第二審程序,並無禁止其擴張上訴聲明之規定。以故,其在第三審發回或發交後之第二審程序,仍得擴張上訴聲明,難認其尚未上訴部分,已經敗訴確定。聲請人聲請核發未上訴部分之判決確定證明書,於法不合,不應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鍾任賜

法 官 林政佑

法 官 邱育佩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伶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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