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字第16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8 月 14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上字第1641號聲 請 人 劉育誠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喜市多股份有限公司間拆屋還地事件,聲請核發部分判決確定證明書,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754號拆屋還地事件(下稱原判決),於民國106年10月31日宣判, 相對人不服提起一部上訴,惟關於「如原判決附圖所示編號601(5)部分面積壹拾捌點零壹平方公尺之圍牆拆除,並將該圍牆佔用之土地返還伊暨其他共有人全體」部分,其並未聲明不服,該部分已告確定,爰聲請准予核發該部分之判決確定證明書云云。 二、相對人雖僅就原判決敗訴部分提起一部上訴,但於第二審程序,並無禁止其擴張上訴聲明之規定。以故,其在第三審發回或發交後之第二審程序,仍得擴張上訴聲明,難認其尚未上訴部分,已經敗訴確定。聲請人聲請核發未上訴部分之判決確定證明書,於法不合,不應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4 日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鍾任賜 法 官 林政佑 法 官 邱育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6 日書記官 林伶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