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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字第306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4 月 24 日

法官陳容正紀文惠王怡雯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上字第306號

上訴人
陳水旺
訴訟代理人
唐永洪律師
訴訟代理人
呂浩瑋律師
複代理人
楊雅馨律師
被上訴人
郭水枝
訴訟代理人
陳勵新律師
訴訟代理人
許恬心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美倫律師
複代理人
安玉婷律師
被上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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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呂順滿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七年五月九日上午九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4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容正

               法 官 紀文惠

               法 官 王怡雯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劉維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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