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字第3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9 月 25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上字第369號上 訴 人 洲界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麗卿 上 訴 人 許維書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天財律師 曾浩維律師 上 一 人 複代理人 陳其律師 被上訴人 原宜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慧娟 訴訟代理人 陳建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1月20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342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 上訴,本院於107年8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除確定部分外廢棄。 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駁回。 第一、二審訴訟費用除確定部分外由被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上訴人主張:訴外人英國藍連鎖英式紅茶專賣店(下稱英國藍專賣店),其加盟主為訴外人斯托那威有限公司(下稱斯托那威公司),於民國(下同)104年3月間因消費者檢舉飲用該店的玫瑰花瓣冰茶後頭暈不適,向苗栗縣政府衛生局檢舉,該局遂於104年3月6日抽驗英國藍專賣店之玫瑰花瓣 原料(下稱系爭原料),並檢出含DDT殺蟲劑成分。嗣衛生 局與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為追查玫瑰花瓣來源,陸續調查並偵訊相關人員。上訴人許維書受僱於上訴人洲界貿易有限公司(下稱洲界公司),知悉系爭原料並非來自被上訴人,卻於附表所示時間故意為不實陳述如附表所示,並經媒體大肆報導,使一般大眾認為被上訴人出售之玫瑰花苞含有DDT殺蟲劑,並對被上訴人產生負面評價,侵 害被上訴人之信用權及商譽,且許維書所為與執行職務或業務有關連性。爰依民法第28條、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8 條第1項本文、第195條第1項規定,求為判命:上訴人等人 應連帶負擔費用將附件一之道歉啟事內容,以16號字體刊載於蘋果日報第一版下半頁(面積35.5公分×26公分)1日等 語(原審判命上訴人等人應連帶將如附件二所示之道歉啟事內容,以16號字體刊載於蘋果日報第一版下半頁﹝面積35.5公分×26公分﹞1日,並駁回被上訴人其餘之訴。上訴人就 其敗訴部分提起上訴。被上訴人就其敗訴部分未提起上訴,已確定)並答辯聲明:上訴駁回。 二、上訴人等人則以:訴外人斯托那威公司請上訴人洲界公司代為採購玫瑰花茶原料,嗣訴外人三信行國際有限公司(下稱三信行公司)表示有販售玫瑰花茶原料,並提供以被上訴人為名義人之進口報單及領有SGS專業機構之檢驗合格報告, 洲界公司遂於104年1月7日、2月20日、3月10日陸續向三信 行公司購買玫瑰花茶原料共80公斤,惟因花苞沖泡口感不佳,上訴人許維書乃將所購得玫瑰花苞打成花瓣後,再出售予斯托那威公司。許維書於接受公務機關調查時,依上情據實陳述配合調查,並檢附三信行公司所提供之進貨憑證、進口報單、檢驗報告等相關事證。且許維書於104年4月16日接受臺北市衛生局調查時,當場向斯托那威公司負責人陳玉惠查證,確認系爭原料為洲界公司於104年3月間出賣之玫瑰花瓣,許維書並無故意虛偽陳述,亦未對媒體為案情說明。惟因「英國藍玫瑰花茶殘留DDT農藥」為社會矚目案件,故衛生 單位、檢調機關隨即將初步調查、蒐證結果訴諸媒體,並經媒體自行加上聳動標題大肆渲染報導,皆與上訴人無關。實際上侵害被上訴人權利者為媒體,許維書之陳述與被上訴人之信用權受侵害之間並無因果關係,許維書就此亦無預見可能性。許維書並無侵權行為,洲界公司亦無連帶責任可言。縱陳玉惠所述內容確係聽聞自許維書,惟許維書所述與事實相符,並經合理查證而得阻卻違法。縱許維書之陳述侵害被上訴人之信用權,惟刊登道歉啟事顯已逾越回復被上訴人信用權之必要範圍等語,資為抗辯。並上訴聲明:㈠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廢棄。㈡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駁回。 三、兩造不爭執之事項: ㈠被上訴人於103年8月7日自伊朗進口乾燥玫瑰花苞共450箱(淨重4,500公斤),出賣該等玫瑰花苞予訴外人中冬金元中 藥行,該行復轉售予訴外人三信行公司。三信行公司於104 年1月7日、2月20日、3月10日以每公斤800元之價格,出賣 該等玫瑰花苞共80公斤予上訴人洲界公司。洲界公司於104 年3月3日至3月27日間陸續以每公斤800元之價格,轉售該等玫瑰花苞予訴外人斯托那威公司,斯托那威公司再出賣該等玫瑰花瓣予其加盟店即英國藍專賣店使用。 ㈡訴外人英國藍專賣店使用玫瑰花瓣所製成之冰茶,於104年3月初經消費者檢舉飲用後產生頭暈不適情形。苗栗縣政府衛生局於104年3月6日抽驗英國藍專賣店位於苗栗市中正店之 玫瑰花瓣原料,於104年4月2日檢出含DDT成分。 ㈢上訴人許維書因上開商品虛偽標記行為,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以104年度智易字第79號刑事判決處有 期徒刑6月,得易科罰金,並經智慧財產法院105年度刑智上易字第40號刑事判決駁回上訴確定。 四、兩造爭執要點為:上訴人許維書是否侵害被上訴人之信用權?上訴人洲界公司應否負僱用人之連帶侵權行為責任?被上訴人得否請求上訴人連帶登報道歉?茲就兩造爭點及本院得心證理由分述如下: ㈠按信用權,係指以經濟活動之可靠性及支付能力為內容之權利,又稱為經濟上信譽權。侵害信用權,係指主張或散布不實之事項,致他人在經濟活動之可靠性或支付能力受到負面評價(參照王澤鑑,侵權行為法,第167、168頁,104年6月增訂新版)。因此侵害信用權而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者,須以散布不實之事項致侵害他人之信用為必要,蓋如此始有使他人之信用在社會之評價受到貶損之虞(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1664號判決意旨亦同此旨)。次按證人於刑事偵查中經合法傳喚或通知者,有就其曾經見聞的事實據實陳述的義務(刑事訴訟法第176條之1、第178條)。至於行政 程序法雖未規定以證人為證據方法,惟依該法第32條、第53條、第61條、第62條規定,可知行政機關依職權調查證據時,得以證人為證據方法,且證人亦應據實陳述。從而證人於行政機關、地方檢察署據實陳述者,其陳述縱使對他人之經濟活動可靠性或支付能力為不實之負面評價,仍不構成信用權之侵害。 ㈡附表編號1、2部分: 經查上訴人許維書係於附表編號1、2所示日期答覆訴外人陳玉惠之電話詢問,再由陳玉惠於106年4月20日在臺北地檢署訊問時結證稱:訴外人斯托那威公司負責處理英國藍專賣店的加盟及供應花茶、紅茶原料給加盟店,104年3月初,因苗栗衛生局接獲檢舉,故至苗栗加盟店稽查,並要求提供進口報關單及檢驗報告,伊就打給許維書請他提供報關單及檢驗報告,但許維書只有給伊檢驗報告,伊提供給苗栗衛生局後,苗栗衛生局說要看報關單上的檢疫證明,後來許維書有提供被上訴人的報關單,這張報關單後來有傳給衛生局等語,有訊問筆錄影本可稽(見原審卷第109頁反面)。則許維書 既係於電話中對陳玉惠為上開陳述,縱然不實,亦非散布不實之事項而侵害被上訴人之信用權。且依刑事訴訟法第245 條第1項規定:「偵查,不公開之。」,檢察官於偵查中對 於陳玉惠之證言有不公開之義務,不應使新聞媒體知悉其證言內容,無從致使被上訴人之信用權受侵害。是被上訴人此部分主張,即屬無據。 ㈢附表編號 3、4 部分: 經查上訴人許維書係於附表編號3、4所示日期接受臺北市衛生局調查時,分別向稽查員邱雯萍、蕭似帆陳稱:案內產品(即經檢出含農藥殘留之玫瑰花原料)為上訴人洲界公司所販售,該公司係向訴外人三信行購買,三信行向洲界公司表示案內產品係向訴外人中冬金元中藥行購買,檢附三信行提供給洲界公司之中冬金元中藥行購買之進貨憑證影本及被上訴人進口報單影本等語,有調查紀錄表影本可稽(見本院卷第67至72頁)。則許維書既係於接受衛生局稽查員調查時為上開陳述,縱有不實,亦非散布不實之事項而侵害被上訴人之信用權。是被上訴人此部分主張,亦屬無據。 ㈣附表編號5部分: 經查上訴人許維書係於附表編號5所示日期接受內政部警政 署刑事警察局偵查第七大隊調查時,向偵查正陳郁筑、陳阿鍊陳稱:經苗栗縣衛生局驗出農藥殘留之玫瑰花原料是向訴外人三信行購買,三信行表示是向訴外人中冬金元中藥行所購買,中冬金元中藥行再向被上訴人購買,所以公司提供的檢驗報告上之申請廠商是被上訴人等語,有調查筆錄影本可稽(見本院卷第73、75、76頁)。則許維書既係於接受偵查人員調查時為上開陳述,縱有不實,亦非散布不實之事項而侵害被上訴人之信用權。且偵查人員於偵查中對於許維書之陳述有不公開之義務,不應使新聞媒體知悉其陳述內容,無從致使被上訴人之信用權受侵害。是被上訴人此部分主張,仍屬無據。 ㈤附表編號6部分: 經查上訴人許維書係於附表編號6所示日期接受臺北市衛生 局調查時,因稽查員蕭似帆詢問:如上訴人洲界公司購入80公斤花苞,加工過程如除去部分部位,是否仍能生產成80公斤花瓣?該花苞打碎之外觀是否與洲界公司之花瓣相近等語,許維書始說明洲界公司將花苞打碎製成花瓣之過程,包括須等待玫瑰花回潮、慢速方式打碎等過程之敘述,並描述將花苞打碎製成花瓣之物理性改變過程,包括重量、花瓣大小、形狀、顏色等外觀敘述,有臺北市衛生局調查紀錄表影本可稽(見本院卷第129至130頁)。則許維書既僅於接受衛生局稽查員調查時陳述「玫瑰花苞打碎為玫瑰花瓣之過程」,且未陳稱玫瑰花苞來源,核非散布不實之事項而侵害被上訴人之信用權。是被上訴人此部分主張,亦屬無據。 ㈥附表編號7部分: 經查訴外人鍾錦秀即上訴人洲界公司會計、並為該公司實際負責人曾木盛之妻,於附表編號7所示日期在臺北地檢署陳 稱:經苗栗縣衛生局驗出農藥殘留之玫瑰花原料是向訴外人三信行購買等語,有訊問筆錄影本可稽(見原審卷第120至 121頁)。則鍾錦秀既係於接受檢察官訊問時為上開陳述, 縱然不實,亦非散布不實之事項而侵害被上訴人之信用權。且檢察官於偵查中對於陳玉惠之證言有不公開之義務,不應使新聞媒體知悉其證言內容,無從致使被上訴人之信用權受侵害。是被上訴人此部分主張,即屬無據。 ㈦被上訴人雖主張:行政院、臺南市政府衛生局新聞稿與媒體報導,係依據上訴人許維書、訴外人鍾錦秀於調查時之指稱而誤認含農藥殘留玫瑰花原料之進口商為被上訴人,而本件為社會矚目案件,且社會高度重視食安問題,衡情已足使閱覽新聞稿、媒體報導之人質疑被上訴人是否提供對人體有劇害、含農業殘留之物予消費者,因此對被上訴人之專業、誠信產生負面印象,因而造成被上訴人社會評價及經濟評價上之貶損,而侵害被上訴人之信用權云云,固據其提出媒體報導資料、行政院新聞稿、臺南市政府衛生局新聞稿影本為憑(見原審卷第8至13、28至29、33、124至130頁)。惟查據 此足證被上訴人之信用權受侵害,係因行政院、臺南市政府衛生局發布新聞稿,引發媒體報導所致。許維書、鍾錦秀僅為履行國民作證之義務,配合衛生單位與檢警調查,僅向特定稽查人員與檢警為陳述,協助釐清案情,並無對稽查與檢警以外之第三人說明案情,亦無散布於眾之事實,自無侵害被上訴人信用權之行為。行政院、臺南市政府衛生局於發布新聞稿之前,應先行調查其他證據以確認許維書陳述之真實性,縱為維護食品安全而有先行告知消費者之必要,因時間急迫而不及調查,亦應僅就影響消費者健康部分為預警訊息之發布,至於上游廠商因與第一線消費者尚無直接關係,仍應注意避免侵害被上訴人之信用權。查許維書既未將其陳述對外散布,不能認為係侵害被上訴人之信用權,且不因行政院、臺南市政府衛生局新聞稿以許維書、鍾錦秀於接受調查時之陳述為基礎而異。上訴人等人所辯,應屬可採。被上訴人之主張,應屬無據。 ㈧從而本件事證已臻明瞭,兩造其餘爭點即上訴人許維書之行為有無阻卻違法事由、上訴人洲界公司應否負僱用人之連帶侵權行為責任、被上訴人得否請求上訴人等人連帶登報道歉等情即無庸審酌,附此敘明。 五、綜上所述,被上訴人依民法第28條、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8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上訴人等人應連帶將如附件二所示之道歉啟事內容,以16號字體刊載於蘋果日報第一版下半頁(面積35.5公分×26公分)1日,並非正 當,不應准許。原審為上訴人等人敗訴判決,尚有未合。上訴人等人之上訴為有理由,應由本院予以廢棄改判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防禦方法,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毋庸逐一論列,併此敘明。 七、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50條、第 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5 日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嘉烈 法 官 高明德 法 官 邱 琦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委任有律師資格者,另應附具律師資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有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詳附註)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如委任律師提 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5 日書記官 廖月女 附註: 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第2項): 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 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 附表:被上訴人主張其信用權遭上訴人等人侵害之態樣 ┌──┬───┬────┬────┬────────────────────────┬───┐ │編號│受僱人│日 期 │方 式 │ 內容與性質 │證據 │ ├──┼───┼────┼────┼────────────────────────┼───┤ │ ⒈ │許維書│104年3月│接受陳玉│⑴背景:陳玉惠104年3月6日電話通知請許維書提供問 │原證22│ │ │ │6日 │惠電話詢│ 題原料之報關單及檢驗報告。 │第2、5│ │ │ │ │問 │⑵內容:許維書向陳玉惠說來源檢驗合格並直接傳真 │頁 │ │ │ │ │ │ SGS高雄食品檢驗室的報告(來源為伊朗之被上訴人 │ │ │ │ │ │ │ 進口原料)給陳玉惠,並要陳玉惠向苗栗縣衛生局說│ │ │ │ │ │ │ 問題原料沒有報關單(事實陳述)。 │ │ ├──┼───┼────┼────┼────────────────────────┼───┤ │ ⒉ │許維書│104年3月│以電話聯│與陳玉惠聯繫並將被上訴人從伊朗進口之報關單傳真給│原證 │ │ │ │6至11日 │繫陳玉惠│陳玉惠提供給苗栗縣衛生局(事實陳述)。 │17、22│ ├──┼───┼────┼────┼────────────────────────┼───┤ │ │ │15日 │市衛生局│ 售,本公司係向三信行國際有限公司購買(來源為被│上證3 │ │ │ │15日 │市衛生局│ 售,本公司係向三信行國際有限公司購買(來源為被│被證4 │ │ │ │ │稽查員邱│ 上訴人)(事實陳述)。 │ │ │ │ │ │雯萍調查│⑵進貨後於本公司將案內產品打碎後再分裝成包裝1公 │ │ │ │ │ │ │ 斤樣態之眾內產品,僅分裝及打碎動作,未參雜其他│ │ │ │ │ │ │ 成分(事實陳述)。 │ │ │ │ │ │ │⑶案內產品產地確實為伊朗所進口,本公司於104年1月│ │ │ │ │ │ │ 時開始向三信行國際有限公司進貨時曾詢問該公司原│ │ │ │ │ │ │ 產地確認為伊朗(事實陳述)。 │ │ ├──┼───┼────┼────┼────────────────────────┼───┤ │ ⒋ │許維書│104年4月│接受臺北│⑴案內產品為本公司所販售,本公司係向三信行國際有│上證4 │ │ │ │16日 │市衛生局│ 限公司(新竹市○○路00號,電話0000000000)購買│第2頁 │ │ │ │ │稽查員蕭│ (事實陳述)。 │ │ │ │ │ │似帆調查│⑵進貨後於本公司將案內產品打碎後再分裝成包裝1公 │ │ │ │ │ │ │ 斤樣態之眾內產品,僅分裝及打碎動作,未參雜其他│ │ │ │ │ │ │ 成分(事實陳述)。 │ │ │ │ │ │ │⑶案內產品產地確實為伊朗所進口,本公司於104年1月│ │ │ │ │ │ │ 時開始向三信行國際有限公司進貨時曾詢問該公司原│ │ │ │ │ │ │ 產地確認為伊朗(事實陳述)。 │ │ ├──┼───┼────┼────┼────────────────────────┼───┤ │ ⒌ │許維書│104年4月│接受偵查│⒈是我們公司向三信行國際有限公司購買玫瑰花苞再加│上證5 │ │ │ │17日 │正陳郁筑│ 工打成片狀(事實陳述)。 │原證23│ │ │ │ │、陳阿鍊│⒉因為玫瑰花是我向三信行國際有限公司購買,據三信│ │ │ │ │ │調查 │ 行國際有限公表示,他是向中冬金元中藥行所購買,│ │ │ │ │ │ │ 中冬金元中藥行再向原宜有限公司購買,所以檢驗報│ │ │ │ │ │ │ 告上之申請廠商是原宜貿易有限公司(含事實陳述之│ │ │ │ │ │ │ 意見表達)。 │ │ │ │ │ │ │⒊知道產品來源是伊朗(事實陳述)。 │ │ ├──┼───┼────┼────┼────────────────────────┼───┤ │ ⒍ │ │104年4月│接受台北│⑴本公司購入80kg花苞,加工過程未除去玫瑰花部分部│被上證│ │ │ │21日 │市衛生局│ 位所以仍生產成80kg花瓣,因本公司打碎機器為慢速│3第1頁│ │ │ │ │稽查員邱│ 方式將花苞打碎成花瓣,玫瑰花如果太乾燥的情況下│反面 │ │ │ │ │雯萍調查│ 去打碎,會造成粉末週多及花瓣形狀過小之情況,所│ │ │ │ │ │ │ 以需等玫瑰花放置於室內下回潮後才能進行打碎動作│ │ │ │ │ │ │ (事實陳述)。 │ │ │ │ │ │ │⑵地檢署104年4月17日會同貴局人員至本公司稽查時,│ │ │ │ │ │ │ 本公司有將過期欲銷毀之玫瑰花苞現場進行花苞打碎│ │ │ │ │ │ │ 成花瓣之操作,現場製作完成之玫瑰花瓣外觀與本公│ │ │ │ │ │ │ 司出貨給斯托納威有限公司之花瓣形狀及大小接近,│ │ │ │ │ │ │ 僅顏色上不同(含事實陳述之意見表達)。 │ │ ├──┼───┼────┼────┼────────────────────────┼───┤ │ ⒎ │鍾錦秀│104年4月│接受臺北│⑴(問:斯托那威公司被檢出農藥反應的玫瑰花茶,你 │原證25│ │ │ │21日 │地檢署檢│ 們供貨的來源是迪化街還是三信行?)答:迪化街買 │第6頁 │ │ │ │ │察官調查│ 到去年年底,今年開始跟三信行進貨,到底哪批貨出│ │ │ │ │ │ │ 事我不清楚,但我們認為是三信行,哪個環節出問題│ │ │ │ │ │ │ 我不知道(含事實陳述之意見表達)。 │ │ │ │ │ │ │⑵(問:依照經驗法則,你們既然跟三信行進貨800,出│ │ │ │ │ │ │ 貨給斯托那威公司也是800,並沒有賺錢,你們還有 │ │ │ │ │ │ │ 加工搗碎成花瓣。一來費工,不合成本;二來經檢測│ │ │ │ │ │ │ 似乎也無法從花苞變成花瓣,為何如此?)答:我們 │ │ │ │ │ │ │ 機器都在公司內,我有看過許維書這樣做(含事實陳 │ │ │ │ │ │ │ 述之意見表達)。 │ │ └──┴───┴────┴────┴────────────────────────┴───┘ 附件一 道歉人出售予英國藍玫瑰花瓣冰茶所用含有DDT 殺蟲劑之玫瑰花瓣並非源自原宜貿易有限公司,卻發表不實言論誤導消費大眾及媒體,進而引起消費大眾對原宜貿易有限公司的誤解,造成原宜貿易有限公司商譽受損。道歉人就此將負起全部責任,並公開誠摯地向原宜貿易有限公司致上最大的歉意。 特為聲明如上 道歉人:州界貿易有限公司 許維書 附件二 道歉人前於衛生局調查時及偵查中,就出售予英國藍使用經檢出含有DDT 殺蟲劑之玫瑰花原料,指稱是源於原宜貿易有限公司一事,係為不實陳述,致誤導消費大眾及媒體,進而引起消費大眾對原宜貿易有限公司的誤解,造成原宜貿易有限公司商譽受損,道歉人公開誠摯地向原宜貿易有限公司致上最大的歉意。 特為聲明如上。 道歉人:州界貿易有限公司 許維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