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字第4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2 月 20 日
- 法官翁昭蓉、鍾素鳳、賴惠慈
- 當事人何苡工程行、昶是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淯璽實業有限公司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上字第434號上 訴 人 即被上訴人 何苡工程行 法定代理人 何霄鵬 被 上訴人 即 上訴人 昶是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國明 被 上訴人 即 上訴人 淯璽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鉞程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克西律師 陳宏彬律師 林芝羽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7年1月9日上午10時45分在本院第 十一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0 日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翁昭蓉 法 官 鍾素鳳 法 官 賴惠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1 日書記官 洪秋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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