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字第434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上字第434號
- 上訴人
- 即被上訴人
- 何苡工程行
- 法定代理人
- 何霄鵬
- 被上訴人
- 即上訴人
- 昶是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國明
- 被上訴人
- 即上訴人
- 淯璽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鉞程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張克西律師
陳宏彬律師
林芝羽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7年1月9日上午10時45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十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