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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字第437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15 日

法官陳容正王怡雯劉素如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上字第437號

上訴人
銓佑水電材料行即洪鐘
訴訟代理人
蔡憶鈴律師
被上訴人
金吉康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永克
訴訟代理人
賴淑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7 年6月14日下午2時10分在本院第14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5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容正

              法 官 王怡雯

              法 官 劉素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莊昭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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