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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字第527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3 月 13 日

法官李媛媛蕭胤瑮林翠華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上字第527號

上訴人
即被上訴人
台北金融大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德宇
訴訟代理人
蔡岳泰律師
複代理人
翁毓琦律師
被上訴人
即上訴人
時報文化出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政岷
訴訟代理人
郝燮戈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7年4月3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五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民事第七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3  日

            審判長法 官 李媛媛

               法 官 蕭胤瑮

               法 官 林翠華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文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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