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字第527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上字第527號
- 上訴人
- 即被上訴人
- 台北金融大樓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周德宇
- 訴訟代理人
- 蔡岳泰律師
- 複代理人
- 翁毓琦律師
- 被上訴人
- 即上訴人
- 時報文化出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趙政岷
- 訴訟代理人
- 郝燮戈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7年4月3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五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民事第七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上字第527號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7年4月3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五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民事第七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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