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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字第5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03 月 13 日
  • 法官
    李媛媛蕭胤瑮林翠華

  • 當事人
    台北金融大樓股份有限公司時報文化出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上字第527號上 訴 人 即被上訴人 台北金融大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德宇 訴訟代理人 蔡岳泰律師 複 代理 人 翁毓琦律師 被 上訴 人 即 上訴 人 時報文化出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政岷 訴訟代理人 郝燮戈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7年4月3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五法庭 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3  日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媛媛 法 官 蕭胤瑮 法 官 林翠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3  日書記官 黃文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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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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