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字第5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3 月 13 日
- 法官李媛媛、蕭胤瑮、林翠華
- 當事人台北金融大樓股份有限公司、時報文化出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上字第527號上 訴 人 即被上訴人 台北金融大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德宇 訴訟代理人 蔡岳泰律師 複 代理 人 翁毓琦律師 被 上訴 人 即 上訴 人 時報文化出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政岷 訴訟代理人 郝燮戈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7年4月3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五法庭 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3 日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媛媛 法 官 蕭胤瑮 法 官 林翠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3 日書記官 黃文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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