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91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字第624號

返還不當得利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30 日

法官陳麗芬周祖民黃欣怡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上字第624號

抗告人
張永德 指定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顏齊信、東丕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對於民國107 年12月27日本院106 年度上字第624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民事訴訟法第487 條前段定有明文。又抗告逾期者,為抗告不合法,原法院得依同法第495 條之1 第1 項準用第442 條第1項,以裁定駁回抗告。

二、經查,本院於民國107 年12月27日所為之106 年度上字第624 號裁定正本已於108 年1 月3 日合法送達抗告人指定之送達地址,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本院卷第587 頁),則本件抗告之不變期間應自送達翌日起,並扣除在途期間,迄至108 年1 月16日即已屆滿,抗告人遲至同年1 月17日始行提起本件抗告,有民事抗告狀之本院收狀日期戳可明,顯已逾抗告之不變期間,依前開規定,本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十四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0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麗芬

法 官 周祖民

法 官 黃欣怡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育妃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字第624號於民國 108 年 01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不當得利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