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字第721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上字第721號
- 抗告人
- 劉亦茜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吳孟玲間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不服民國106年12月5日本院106年度上字第721號所為駁回其聲請更正錯誤及補充判決之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民事第七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上字第721號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吳孟玲間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不服民國106年12月5日本院106年度上字第721號所為駁回其聲請更正錯誤及補充判決之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民事第七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