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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再字第21號

損害賠償再審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9 月 04 日

法官傅中樂賴淑美魏于傑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再字第21號

再審原告
劉亦茜
再審被告
吳孟玲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再審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由

一、提起民事再審之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7條第1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再審原告未繳納裁判費,法院定期間命補正後,逾期仍未補正者,其再審之訴即屬不合法,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規定即明。

二、查再審原告對於本院106年度上字第721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然未繳納裁判費新臺幣24,517元,經本院於民國107年8月6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5日內補正,該裁定於同年月16日送達,再審原告迄今仍未補繳裁判費等情,有送達證書、裁判費查詢表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可稽(見本院卷23至25頁)。揆諸前開說明,再審原告所提再審之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四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4 日

審判長法 官 傅中樂

法 官 賴淑美

法 官 魏于傑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陳韋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再字第21號於民國 107 年 09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再審之訴,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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