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字第945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上字第945號
- 上訴人
- 沈育慧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鮮于麟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11月7日本院106年度上字第945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柒日內,補正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逾期即駁回上訴。
理由
按「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第一項但書及第二項情形,應於提起上訴或委任時釋明之。上訴人未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委任訴訟代理人,或雖依第二項委任,法院認為不適當者,第二審法院應定期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亦未依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二為聲請者,第二審法院應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定有明文。
經查,上訴人於民國106年12月1日對本院106年度上字第945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未據上訴人依法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翌日起7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八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