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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易字第114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6 月 23 日

法官林麗玲袁雪華李昆霖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上易字第114號

上訴人
遠雄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福榮
訴訟代理人
楊一帆律師
被上訴人
錢進時代社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王凱陞
訴訟代理人
李文傑律師

      彭首席律師

      葉鈞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六年七月十二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九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十三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3  日

            審判長法 官 林麗玲

               法 官 袁雪華

               法 官 李昆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郁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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