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易字第1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6 月 23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上易字第114號上 訴 人 遠雄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福榮 訴訟代理人 楊一帆律師 被上訴人 錢進時代社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王凱陞 訴訟代理人 李文傑律師 彭首席律師 葉鈞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六年七月十二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九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3 日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麗玲 法 官 袁雪華 法 官 李昆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6 日書記官 張郁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