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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易字第350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2 月 13 日

法官陳容正王怡雯劉素如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上易字第350號

上訴人
周長輝
訴訟代理人
廖于清律師
複代理人
邱亮儒律師
複代理人
蔡爵陽律師
被上訴人
哦思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麗
訴訟代理人
蘇家宏律師

      沈俊豪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2月15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 年度訴字第262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並為訴之擴張,本院於106 年11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就擴張之訴裁定如下:

主文

擴張之訴駁回。

擴張之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於本案經終局判決後,於上級審減縮其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實質上與訴之撤回無異,依民事訴訟法第263 條第2 項規定,就該減縮部分,不得復提起同一之訴,亦不得復擴張該部分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最高法院89年度台上字第539判決意旨參照)。

二、本件上訴人於原審訴之聲明係請求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150 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其中財產上損害為90萬元,非財產上損害即慰撫金為60萬元(見原審卷第4、8、9 頁),經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上訴人不服,就全部金額提起上訴(見本院卷第48頁),嗣於本院減縮其上訴聲明就非財產上損害即慰撫金部分僅請求10萬元(見本院卷第52、56頁),則就該減縮部分,實質上與訴之撤回無異,揆諸上開說明,自不得復提起同一之訴,亦不得再擴張該部分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即上訴聲明,詎上訴人竟再擴張上訴聲明就非財產上損害即慰撫金部分擴張請求5萬0,416元,及自追加訴之聲明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見本院卷第179、180、258頁),亦即共請求慰撫金15萬0,416 元,就該擴張部分自非合法,是上訴人就此部分所為訴之擴張,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擴張之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3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容正

法 官 王怡雯

法 官 劉素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莊昭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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